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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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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
公共场所吸烟被判侵权赔偿
2.
这起官司怎么断
3.
这起动物致人损害应否赔偿
4.
从本案谈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和效力
5.
合同工挪用揽储款 信用社担责赔损失

6.

被告不合格,起诉被驳回
 

公牛母牛欲交配 强行拆散被顶伤

这起动物致人损害应否赔偿

  1999年7月21日下午,江西省德兴市香屯镇五星村村民共7人在河边草地放养20多头牛,其中有夏金发、于桂全共有并雇请吴文龙放养的一头黄公牛。程家修后来将他的一头黄母牛赶到牛群中一块吃草。这头黄母牛正处于发情期,到牛群中便有黄公牛跟随。夏、于的黄公牛欲行交配,程为让自己的牛吃草不受干扰,拿手中的扇子拍打公牛,公牛遂顶撞程,造成程严重受伤,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颅底骨折,蛛网膜下腔积气,应激性溃疡”,共花费医疗费6053.6元、交通费220元。经法医鉴定,程的伤为重伤甲级,伤残二级。程家修遂起诉,要求三被告夏金发、于桂全、吴文龙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及伤残补助费计33658.6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耕牛应如何饲养,法律并无规定。被告依习俗将黄公牛与其他人的耕牛在河边散养并无过错。该黄公牛即使以前顶过人,但不能据此推断它顶人成性,并进一步认定被告有过错。黄母牛系原告所有,基于优选的考虑,其有权决定该黄母牛与哪头黄公牛交配,但该权利不能被滥用。伤害发生期间,黄母牛正处在发情期,原告应当预见到将发情的母牛赶入牛群中散养的后果,而未设法避免;在被告的黄公牛欲与原告的黄母牛交配时,又违背自然规律强行禁止,并用扇子拍打黄公牛,致使黄公牛将其顶伤。原告的拍打行为与其被顶伤的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因而,原告对伤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应自行承担民事责任。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起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案。本案的关键在于认定损害结果是由于动物饲养人的过错造成还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动物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即动物的饲养人若能举证证明损害结果是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那么,动物饲养人就不负责任,否则,推定动物饲养人有过错,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本案受害人即原告在其母牛发情时期,将其母牛放入牛群中散养,导致被告的公牛尾随,欲行交配。此时,原告用扇子拍打公牛,造成公牛顶撞原告,原告的拍打行为是公牛顶撞的原因。原告的过错在于,原告作为一个农民,具有一般的养牛的知识,应预见到其拍打会导致公牛的反抗并顶撞,但其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到该后果,原告的过错是明显的。 被告在公共场所散牧耕牛,与当地牧牛习惯一致,因而不存在管理上的过错。假如被告的公牛在原告未行使拍打行为的情况下顶撞原告,则被告要负侵权责任。因此,由于原告的过错导致损害的发生,动物饲养人因而免责。

  本案能否适用公平责任?本案审理当中,一种观点认为,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责成被告适当补偿。从情理上看,这种观点并无不妥,但是,公平责任的适用场合是原、被告均无过错的情形。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同时,本案也不符合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对方的利益或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规定的情形。因而,本案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不能责成被告承担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