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共场所吸烟被判侵权赔偿
梁某于2002年1月5日晚去影院看电影。影片放映途中,梁某因烟瘾发作,便不顾影院“公共场所严禁吸烟”的告示而抽起烟来。坐在梁某隔壁位置的黄某因对烟味过敏,便要求梁某停止吸烟,但遭梁某拒绝。相持一会后,黄某便感到头晕,呼吸不畅而昏倒在位子上。后黄某被人送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99.48元。2002年1月20日,经法医鉴定,黄某的病情是烟味对其鼻腔的刺激而引发的。2002年1月22日,黄某将梁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法院审理后判决梁某赔偿原告医疗费用399.48元。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尽管法律上没有明令禁止吸烟,但在本案特定的环境下,梁某的行为应当受影院“禁止吸烟”规定的约束。梁某抽烟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影院规则,而且还影响了其他观众正常的观影的共同利益;并且黄某还向梁某明确告知了自己对烟味过敏的事实,因此,梁某对造成黄某受到伤害的后果主观上具有过错。法医鉴定证实,梁某的行为与黄某的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因此,梁某构成对黄某的侵权。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看来,法院判决梁某赔偿,并不冤枉。
当然,黄某到影院购票看电影,与影院也构成影视服务合同关系,其在影院受到损害,完全可以向影院主张赔偿。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权利人可以选择其一主张权利,黄某选择梁某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并无不妥;法院就黄某提起的侵权诉讼进行审判,是完全正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