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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合格,起诉被驳回
张改玲、李中建诉艾玉婉、艾广毅侵权一案
案情简介
张改玲、李中建分别是艾玉婉的丈夫张伟民的大姐、大姐夫,艾广毅是艾玉婉的弟弟,2000年9月13日,张伟民发生车祸,住院抢救治疗,其间,张改玲及其丈夫李中建以及张伟民的其他亲属在医院同艾玉婉一道护理张伟民,经交警队调解肇事司机赔偿张伟民各种损失322615元,其中含三人的护理费29236元,这些费用由艾广毅代为领取,并移交艾玉婉。2003年4月,张改玲、李中建向艾玉婉索要护理费未果的情况下,在魏都区法院向艾玉婉、艾广毅提起侵权之诉。许昌市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改玲李中建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2003年10月30日做出裁定驳回了张改玲李中建的起诉。并由张改玲李中建承担诉讼费用。判决后,张改玲李中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
艾玉婉的代理律师
金泰律师
李水建
附判决书
河南省许昌市 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魏民一初字第271号
原告张改玲
女,195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许昌市华侨联合会职工,住许昌市清虚街55号2单元2楼东户。
原告李中建
男,195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许昌市一中教师,住址同上,系原告张改玲之夫。
委托代理人王留根
男,1953年8月2日出生,回族,魏都区半截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许昌市魏都区司法局家属院。
被告艾玉婉
女,汉族,1969年3月11日出生,许昌县一高教师,住该校家属院。
被告艾广毅,男,汉族,1972年7月11日出生,许昌市交警队干警,住许昌市交警支队文峰路家属院。
委托代理人李水建
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琳
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改玲、李中建诉称,2000年9月13日,原告弟张伟民发生车祸,住院抢救治疗,其间,二原告及艾玉婉三人专职护理张伟民,事后经交警队调解肇事司机赔偿张伟民各种损失322615元,其中含以上三人的护理费29236元,以上护理费用2001年12月30日由被告艾广毅代张伟民领取,并称已全部移交艾玉婉。其后二原告向被告索要护理费未果,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分别返还原告张改玲、李中建护理费9600元、7610元。
本院认为:二原告护理的是受害人张伟民,并不是本案的二被告,被告艾广毅领取张伟民有关赔偿费用的行为属代理行为,因此,二被告对原告构不成侵权的法律关系,二被告不是适格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贺恭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二原告张改玲、李中建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270元,共计320元由二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沈永祥
二零零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贺晓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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