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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录音在诉讼中可否作为证据采用
编辑同志:
汤某去年因做木材生意借了我8000元,因当时我们关系较好,他又口口声声说两个月后一定还,因此当时没有要求他写借条。两个月后他说生意不好,需要缓一步还钱给我,这样一拖就是一年多。后来我又问过他几次,可他还是说生意不好,以后再还。我担心他赖账,便准备了一只微型录音机藏在身上,又一次催他还款,录下了我与他关于借款8000元的对话。请问,我的录音在诉讼中能否被法院作为证据采用?
李泉同志:
对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而私自录音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视听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这个问题,在2002年4月1日以前,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采取否定意见的。但是2002年4月1日之后,这个问题就需要重新考虑了。2002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即只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而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未经相关当事人同意的录音录像资料没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该录音录像资料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该《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根据以上规定,你未经汤某同意而偷录的录音资料没有侵害到汤某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因你只有这一个单独的证据,而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可见,你这个录音证据的证明力还有所欠缺,因此,你最好找一些其他的证据来佐证,以证明汤某曾经向你借过人民币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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