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擅自以他人名义发布征婚启事侵权吗?
主持人:张女士和王某是高中同学,王某一直追求张女士,但是被张女士多次直言拒绝。王某为了报复张女士,竟以张女士的名义在报纸上刊登征婚启事,使得大量的应征信件寄到张女士的单位,男友、同事都对她产生了误解,并受到单位的批评。后来,张女士通过到报社查找,才知道是王某所为,张女士非常气愤,想到法院起诉王某侵犯了她的名誉权,请问她能胜诉吗?
律师:关于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要了解名誉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由此可见,损害公民、法人名誉的手段主要是侮辱诽谤。而王某以张女士的名义刊登征婚启事,必然是用褒义词,否则就不会有大量的应征信件,所以,王某的行为显然难以归入侮辱和诽谤中的任何一类,张女士如果起诉他侵犯名誉权,难以成立。
主持人:既然张女士起诉王某侵犯名誉权难以成立,那么
王某的行为到底侵犯了张女士的什么权利呢?
律师:王某的行为侵犯了张女士的姓名权,而非名誉权。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王某未经张女士的同意,盗用张女士的名义刊登征婚启事,事后,张女士对其行为也未作追认,其行为不仅违背了张女士的真实意愿,而且给张女士带来了较大的精神痛苦,其行为产生的后果是严重的。且其出于报复的目的,明显出于恶意,而不可能是过失。对这种过错十分严重的侵权行为,法律将给予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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