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书、模型应作为证据被采信
楼书、楼盘模型是购房人了解楼盘的重要途径,但许多开发商做的楼书、楼盘模型华而不实,与实际状况存在很大差异。那么,开发商的楼书、模型、广告等宣传资料究竟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发展商不能兑现广告中的许诺怎么办?购房者能依据楼书、模型、广告等宣传资料所承诺的内容追究开发商的责任吗?
近日,上海一家开发商因假模型误导业主购房,法院判决房产商赔偿3.32万元。用假模型做证据告倒开发商,顿时引起各地购房人的广泛关注。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采信了购房人提供的模型照片等证据。法院认为,原告所购的房屋东墙之外商铺平房的建筑面积、形状属于房屋预售合同的重要事实,被告在买房时不仅故意向原告隐瞒真相,而且还以比例错误的模型向原告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原告对该房价值产生错误判断,并与之签订合同。被告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判决结果着实让北京市购房人唏嘘不已。目前,北京的许多开发商在楼书中玩弄文字游戏,用华丽的辞藻将购房人骗入“套”中,等购房人发现上当后,则用“楼书只是宣传资料,没有法律约束力”、“模型只是示意样品”等等理由堂而皇之地推脱责任,北京的购房人想凭借开发商出具的楼书、制作的模型将开发商告倒非常困难。
但笔者认为,开发商不管是采取广告形式,还是其他信息披露形式(包括楼书、模型),只要开发商对商品房的面积、质量、规划、价格、位置或配套设施设备、赠送物品等重要方面做出了明确、肯定的陈述说明,并且确实是这些方面对购房者最终做出购买决定起着极大作用,那么就可以认为其内容是具体确定的。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要约人一旦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即便这些内容没有写进合同(或者合同附件),这些内容已经构成了一种要约,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开发商也应该履行承诺。
楼书、楼盘模型能否被法院采信,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尽相同。但针对开发商的广告、楼书、模型等宣传品虚假的现象,一些地方有关部门已经出台相应的法规、政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合同法〉施行后认定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效力问题的指导意见》,对开发商所做的售楼广告的约束力作了明确规定。向开发商们发出警示:售楼广告必须“说得到,做得到”,否则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深圳市公布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明确规定了开发商要对自己的广告、说明书宣传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上海市有关部门则明确要求,“商品房预销售广告应在显著位置标明‘本广告仅供参考’,不作标明的,广告明示和承诺的内容视作合同附件”。
目前,因楼书、广告、模型等宣传资料误导购房人而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笔者认为,对于购房人因受到开发商广告、楼书、模型等误导而提出的索赔要求,各地的法院和仲裁机构都应予以足够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