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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金海集团与河南省原阳某饲料公司仲裁案
2001年3月2日泰国金海集团租赁河南原阳某饲料公司场地,生产经营饲料。金海集团投入生产后,由于第三方(饲料公司内退职工,干部闹事)饲料公司不履行协议义务,违反合同的约定,致使最后饲料公司主管部门锁门封房的局面,导致金海公司不能达到合同目的,造成严重损失,经多次请求协调未果而申请许昌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我所接受泰国金海集团委托,高度重视此涉外案件,特指派涉外律师李水建、何红光承办此案。承办律师认真分析研究了案情,并做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向仲裁庭提交了代理意见:1.饲料公司不积极履行生产外部的环境的协调义务,构成违约。2.金海集团造成严重损失。3.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法》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方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对对方承担违约责任。122条规定,当事人乙方违约、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责任。94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全权解除合同。据此金海集团要求赔偿损失238287万元,并解除租赁协议,应当予以支持。仲裁庭在当庭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合同法》有关规定和国际惯例,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为金海集团伸张了正义,坚定了其继续在中国大陆投资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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