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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在诉许昌县XX乡人民政府 侵权一案行政诉讼案例分析
代理人 金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韩冠强
基本案情:原告刘XX,男,汉族。初中文化,53岁,农民。住址:许昌县XX乡刘庄村三组
被告:许昌县XX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XXX职务乡长,住址:许昌县XXX。
原搞持有河南省人民政府于1993年3月20日办法的《土地使用证》。该证书对原告的宅基地的使用范围 给予了明确的界定。而且原告与该处理决定书的
另一方当事人员XX有争议的土地使用部分在原告的使用范围之内。员XX在与原告发生纠纷于2000年5月10日向XX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XX乡人民政府做出了政决字
第03号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违反了许昌县集建(1993)字第XXXXXXX号的《土地使用证》的规定,侵害了原告对该土地的合法使用权。
代理意见
(一)从该案程序方面讲:XX乡人民政府由司法所做出的《处理决定书》(X乡)政决第03号(2001年11月29号)的行政行为属于越权执法,应当无效。
理由:根据行政执法“职权专属”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处理该纠纷的行政部门是XX乡人民政府土地房建管理所而是XX乡司法所。
(二)从该案实体方面讲:XX乡的行政行为违法,人民法院应该给予撤消 。
理由:土地不动产属于登记物权,尤其是转让要按法定程序进行登记才具备法律效力。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应当正确的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包括该纠纷涉及的标的物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表。
原告持有的《土地使用证》是法定合法有效的资格证书,是证明原告是法定基地唯一的合法使用人。
被告的处理决定,显然违反了以上法律及实施法律规定。因此,该行政行为是违法的。
许昌县人民法院判决结果:(2001)许昌县法行初字第XXX号判决书: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规定:
撤消被告2000(X乡)政决字第03号处理决定书。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法定时间内原告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为感谢送锦旗一面,上书道:农民告官难难难, 代理终赢好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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