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某、李某、董某非法制造枪支弹药案
承办律师张建明、李水建
1999年7月18日许昌县农民李X到河北邯郸市找同村的杨X游玩至体育场场时,杨X在该门市部购买两只发令抢,李X并不知道去干啥。在董X家,杨X动手改制左轮手枪,在改枪中,杨X让李X递了一个扳手,后董X将枪送予他人(在逃)。公诉机关以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提起公诉。金泰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李水建、张建明律师承办此案,承办律师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并根据事实与法律向法院提出了无罪辩护意见。1.起诉书认定事实有误;公诉机关认定杨X、李X从邯郸市体育场购买两只发令枪经庭审查明李X并不知情,不知道杨X购买发令抢,况且杨X购买时李X并不在场。2.公诉人指控“杨、李二人动手改制左轮手枪”是站不住脚的,事实上李X并没有主动参与,更没有这个技术,只是在朋友的威逼下不好拒绝而被动递了一个扳子,并不是二人动手改制。3.指控非法制造弹药是不能成立的,无制造或储存弹药的事实,庭审中,公审机关也无法证据证明李X参与制造或储存弹药。4.李X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证据不足。本案被告人李X罪与非罪的关键在于杨改制的发令抢是否有杀伤力,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非军用枪支一定要具有足以至人伤害或使人失去知觉的的杀伤力有待于鉴定,因该枪无法追回,无法鉴定,因此无法认定构成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以指控证据不足判决李X无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