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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法律顾问
 
如 何 聘 请 律 师 ?
1 为什么要聘请律师?
2 哪些情况需要聘请律师?
3 企业为什么要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4 如何选择合适的律师?
5 怎样确定律师费?
6 聘请律师应当履行哪些手续?
7 怎样正确处理与所聘请的律师之间的工作关系?
8 怎样解聘不合适的律师?


1、为什么要聘请律师?

  我国正逐步成为一个法制比较成熟的国家。法制化必然导致国家法律体系的纷繁复杂,法律事务的处理已经成为一项理论性、技术性都非常强的专业活动,客观上要求法律事务需要由法律专业人士来处理。律师正是这种社会分工和社会需求的产物。

  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法律事务,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2、哪些情况需要聘请律师?
   从总体上讲,下列两种情况下应当聘请律师:

  一是从事一般的民事活动,主要指公民、法人依法处分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利。如:权利的取得、转让、交易、许可使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商务谈判等等。这种情况下聘请律师,是为了防范法律纠纷,一方面可以尽可能地避免、减少纠纷,另一方面确保在纠纷发生时使自己处于最有利的法律地位。在公司上市、股票发行等特定法律事务中,法律法规要求由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介入,也正是出于这种防患于未然的考虑。

  二是处理已经发生的纠纷。纠纷的发生是矛盾激化的结果,解决纠纷需要具备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处理纠纷的丰富经验,在充分了解利弊、权衡得失的基础上才能确定恰当的解决方案和解决途径。这种情况下聘请律师,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争取利益、减少损失,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防范纠纷和解决纠纷都非常重要。尤其是防范纠纷,常常不被重视。而实际上,防范纠纷往往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3、企业为什么要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是企业聘请律师的主要方式之一。企业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是在企业和律师之间建立了一种长期、稳定、密切的服务关系,主要好处是:(1)有利于企业随时得到法律服务;(2)有利于律师更全面地了解企业的情况,使其提供的法律服务更具针对性和准确性;(3)经过长期合作,使双方更加适应对方的工作方式和工作特点,便于在工作中更好地相互配合;(4)长期、稳定、密切的服务关系能够激发律师更强的责任心,为企业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4、企业如何选择合适的律师?

  (1)律师应当在一家律师事务所工作,持有省级司法厅(局)颁发并年检的《律师执业证》。

  (2)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考察律师的业务专长是否与本企业业务相近或相关。

  (3)根据需要办理的法律事务,考察律师是否具备相应的业务专长。

  (4)根据需要办理的法律事务,考察律师是否曾经办理过类似法律事务。

  5、怎样确定律师费?

  关于律师费的支付标准,除少数省市有指导性意见外,大多采取协商收费的办法。一般说来,每家律师事务所都有自己的收费标准,律师费因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和具体承办律师的不同而不同,有的差距还比较大。

  确定律师费时,首先要考虑当地律师费的平均水平,其次要考虑律师本人和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一般说来,律师本人的学历、资历、从事律师工作的时间、以往的工作业绩、律师事务所的规模、业绩、可能提供的保障条件等都是影响律师费的重要因素。

  6、聘请律师应当履行哪些手续?

  (1)与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律师服务合同;

  (2)根据律师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税务发票;

  (3)根据律师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律师出具办理法律事务必需的授权委托书。

  7、怎样正确处理与所聘请的律师之间的工作关系?

  一般说来,委托人与所聘请的律师之间是一种平等、合作的工作关系。

   在办理法律事务的过程中,律师应当及时、主动地与委托人联系,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有关法律事务办理的进展情况及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对于那些非常规性的问题,应当征求委托人的意见;对于影响委托人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在向委托人阐明利弊得失后由委托人自行决定。

  委托人也应当对律师的工作给予必要的配合,主要包括:向律师陈述全面、真实的情况,及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按照律师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律师提供办案费用和便利条件等等。

  在办理法律事务的过程中,委托人和律师的目的是一致的。在法律问题上,委托人应当多考虑律师的意见;在利弊得失和利益取舍方面,律师应当尊重委托人的意愿。只有双方互相尊重、互相信任,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应当不是一件困难的事。

  8、怎样解聘不合适的律师?

  由于各种原因,委托人在与律师建立服务关系后,可能发现所聘请的律师不合适。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与律师事务所协商解除服务关系,律师费一般按照律师实际工作的进度来支付,多余的律师费应当退还给委托人。但是,如果律师服务合同对律师费的处理有约定的,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来处理。

  另外,我国《合同法》对代理合同的解除有明确规定,允许代理合同的当事人随时解除代理合同。如果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是代理合同,则可以按照《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处理。

9、律师提醒市民注意 买房时容易犯五种错误
    广告承诺具有法律效用

    许多消费者是通过广告了解一个楼盘的,广告上有许多令你动心的话。但当发生纠纷时,广告是不足为凭的,需要的还是合同书和法律保障的各种文本。所以,消费者要仔细鉴别售房广告,不要被广告上的话语所迷惑。

    售楼书精致楼盘一定优良

    人们常有一种印象:从售楼书看房子,售楼书精致似乎房子一定品质好。其实这是一大误区。现在的售楼书越印越精美,常有不符的情况,有些售楼书与现房存在差距,有些期房售楼书纯粹是想象的远景规划,与实际的情况有一定差距。

    买房子一定能升值

    如今,银行利率很低,很多人把买房当作投资手段,都希望能够升值,但不是所有的房子都能升值。对楼盘要多加调研,地理位置、规划、物业管理怎么样。必要时,可以向专家咨询。

盲从心理

    由于购房人不可能也没必要成为房地产领域的专家,因而他们往往无法获得购房决策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信息,购房人往往会盲从一些片面信息做出盲目决策,具体表现为:1.盲从开发商。不少购房人一时轻信开发商的甜言蜜语,以致陷入购房纠纷,难以自拔。2.盲从邻居、亲戚和朋友。抱着别人买得好好的,我买大概也不会有问题的简单想法,极可能导致错误决策。3.盲从一己之见。对于自己购房能力非常自信,殊不知一些片面信息早已先入为主,误导决策。
 对合同、契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购房合同或契约是约束房屋买卖双方交易行为的重要法律文件,是解决合同有效期内可能出现的购房纠纷的主要依据。在实际购房中,一种情形是购房人对购房合同重视不足,对合同文本缺乏推敲;第二种情形是购房人缺乏合同方面的有关知识,虽然认真看过,但根本发现不了问题,即使能发现问题,又不知如何改正;第三种情形是相信开发商的口头承诺,对于一些重要事项未在文字上落实。由于口头承诺是不具法律效力的,一旦出现问题,购房人很难追究责任。(完)

10、购房者 二手房买卖六项注意 
    据齐鲁晚报报道,周长鹏律师总结出购买二手房应该注意的环节,希望对正在进行二手房交易的群众有所帮助。

  第一环节:着手准备

  买房子前首先要根据资金实力、还款能力等估算自己的实际购买能力,并根据生活、工作等需要,确定房子的区位、面积、价格、楼层、朝向等。

  第二环节:实地看房

  这是一道复杂而繁重的工序。在律师或专业经纪人的带领下,需对要购买的房子进行实地考察。要查看有关房子的资料,如房产证、房主的身份证等。  

  第三环节:签订合同

  确定目标后,就进入了与售房人实质接触的谈判阶段。谈判签订买卖合同这一环节是购买房屋过程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买卖双方必须将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落实到文字上,特别是房屋的面积、质量、付款方式、物业状况等关键条款。 

  第四环节:办理贷款

  目前二手房可以办理商业贷款,根据自身的财力和所购房屋的各种条件综合考虑贷款的额度、年限等。由中介公司协助按照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环节:产权过户

  原来卖房人的名字要更换成买房人的名字。要在中介公司的指导下准备齐相关的资料,然后权证人员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第六环节:验房入住

  一定把所购买房屋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费、供暖费、物业费等费用结清,买卖双方和中介公司都要在物业交割单上签字备档。到此一套完整的购买房屋手续结束。

 11、超过诉讼时效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

律师:一个邻居借我两万快钱,因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我才起诉,结果法院以丧失胜诉权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但后来经与欠款人协商,他同意在一年后把所欠款归还给我并重新约定从欠款之日起计息,并写下了书面协议。请问,此协议受法律保护吗?我是否可以再向法院起诉?                                                                                                       胡刚

胡先生:

    对你所提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在《关于超过诉讼实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中作了明确规定,即超过诉讼实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作《关于超过诉讼实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超过诉讼实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其法律依据在于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这一基本原则和第九十规定的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根据以上的法律精神,对于超过诉讼实效的原债权债务关系,不论以还款协议、催款通知还是其他合法形式,只要证明双方当事人重新确定了一个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就应当受法律保护。因此,你借给邻居的2万元钱虽然法院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但因后来就此借款与借款人重新达成了还款协议,而成为一个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自然依法可以向法院起诉,受国家强制力保护。如果还款期限届满,债务人仍未还钱给你,请你吸取先前教训,要在诉讼实效期间内起诉。     

                                                                            金泰律师         李水建

12、犯交通肇事罪的司机应否吊销驾驶证?

律师:
    我的朋友陈某 是一名 货车司机,前不久,他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当地公安交警部门也以此为由吊销了他的机动车辆驾驶证。请问,因交通肇事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吗?
                                    安徽          丁大强
丁先生:

我国《大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对机动车辆驾驶员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根据这一规定,公安交警部门吊销你朋友的驾驶证的处罚是正确的。同时,该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从裁决之日起生效。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二年内不准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所以,公安交警部门吊销驾驶证的处罚从裁决之日起生效,并且吊销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在两年内都不得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如果打算重新盛情领取,也要在两年以后。

                                                                               金泰律师         李水建    

13、  离婚后可否再就精神损害提起诉讼

律师 :

    2003年底,我提出了和丈夫王某离婚,原因是王某在外和一女子长期同居不回家, 对家庭不管不问不负责任,使我伤透了心。我为了快刀斩乱麻,在春节前办妥了离婚手续,便没有向王某提出任何请求,现在觉得太便宜他了。我们刚离婚后不久,请问,我现在还可以就精神损害提出赔偿吗?
                                                                                南阳             杨丽

杨女士:
    我国新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第四十条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这就是说,你作为无过错方,提出和你丈夫王某离婚时,你应该以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当时你没有提出,即视为对权力的放弃,现在也就丧失了请求该项赔偿的权利。所以你现在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金泰律师                    李水建

14、诬告他人嫖娼是否构成犯罪?

律师:

    我的朋友吴某与张某某系谋单位的同事, 素有积怨。为报复苏某,张某向公安机关匿名举报,说苏某曾在一家饭店嫖娼,有陪酒女孙某为证。公安机关调查时,孙某对此作了虚假指认,苏某因此受到了公安机关的处分,后来终于澄清苏某并未嫖娼,而是张某的诬告。苏某请求公安机关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却仅对张罚款了事。请问,,公安机关的做法正确吗?诬告他人嫖娼是否构成犯罪?
                                                                         平顶山          赵宽

赵先生:

    你们的心情可以理解,被人诬告受到处罚,而诬告者却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对于受诬告者自然生气,但是,感情不能代替法律,公安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告发,意图是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应当注意,诬告者的主观目的是,意图是他人受到刑事追究,也就是说,所捏造的必须是他人的犯罪行为。只有犯罪行为,才能受到刑事追究。对一般的违法行为,不能以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在我国,嫖娼并不是一种犯罪行为(传播性病、嫖宿幼女的除外)。所以,张某的行为由于不是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不构成诬告陷害罪。当然,并不是说张某的行为不应受法律追究。张某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扰乱了社会秩序,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张某进行行政处罚。因此,公安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 。

15、借款已到期债权人下落不明我应该如何还款

律师同志:
    去年5月,因我生意上资金周转不开急需用钱向郑某借款2万元,约定利息为银行同期利息的3倍,期限为6个月。此借款到期后,因郑某到外地做生意,他的亲朋好友也都不知其下落,致使我不能按时归还借款。为此我要支付更多的利息,给我造成不必要的利息损失。请问,郑某现下落不明,我应如何归还这2万元借款及利息?                                                   马青林                      

马青林同志: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债权人下落不明的,难以履以受理你的提存。你应将借郑某的2万元及利息交给提存部门代为保管,自提存之日起你与郑某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转移,你就可以不再继续支付这2万元借款的利息了。为此支付的提存费用由债权人郑某承担,提存后的利息也应归郑某所有。  
                              
律师李水建

16、单位以我身有残疾为由不同工同酬合法吗

律师同志:

  我和王某同时被某单位招聘为合同工,并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我和王某从事同种劳动,但工资却有300元之差。我要求单位提高我的工资,与王某同酬。但得到的回答是我右腿稍有残疾,行动不便,所以工资要略低于王某。对此解释我深感不服,请问我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                                                                                                 张小玲

张小玲同志:

  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选择职业的权利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我国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所谓按劳分配,是指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它把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与所获得的劳动报酬紧密联系起来,使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与劳动贡献结合。

  所谓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成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体现两层含义:一是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体现出提供了同等价值劳动的劳动者应享受同等的劳动报酬;二是防止工资分配中的歧视行为,即要求在同一单位、同样劳动岗位、同样劳动条件下,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民族、不同身分、不同户籍或不同用工形式的劳动者之间,只要提供的劳动数量和劳动质量相同,就应给予同等的劳动报酬。禁止在工资分配中对职工的性别歧视和其他与身分相关的歧视,保障所有的职工有平等的工资权。

  你和王某同时被某单位招录为合同工,从事同种劳动,即应获得同样的报酬。单位以你身有残疾为由违背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工资分配原则,是明显的工资分配中的歧视行为,侵犯了你的劳动报酬方面享有的平等权利。单位的做法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你应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由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来提高你的工资标准。                                                                                         律师李水建
17、 法院能否仅凭现场笔录就认定行政行为合法
律师同志:

  近日,我的朋友张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其作出的交通违章处罚决定,理由是当时自己并不在现场,并有一朋友为其出庭作证。被告交警大队提供的证据是张某闯红灯的现场笔录,该笔录载明了张某闯红灯的时间地点和拒绝签名的情况,但没有其他证人的签名。我们都认为张某主张当时不在现场,并有证人出庭为其作证,而交警大队的现场笔录只是一家之言,并无其他证据佐证,法院应当作出原告没有闯红灯的认定。但出人意料的是,法院却将该现场笔录作为定案的证据,维持了交警队的处罚决定。请问,法院的处理是否正确?                     靳刚

靳刚同志:

  法院的处理是正确的。在没有其他优势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将行政机关作出的现场笔录作为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这是因为,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所独有的法定证据形式,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这是由具体行政行为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在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中,有相当数量的现场处罚或处理决定,违法事实事后很难取证,故有必要在作出处罚或处理决定的现场,由有关人员对事件发生的过程制作现场笔录。但是行政机关制作现场笔录也不是随意的,而是有一定程序要求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据此,在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另外,在其他人在现场的情况下,可以由其他人签名。这样,就可以认定现场笔录合法。同时,《规定》第六十三条对现场笔录和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问题作了规定: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看,交警大队制作的现场笔录载明了张某闯红灯的时间、地点和拒绝签名的情况,符合《规定》要求,是合法的,其效力优于张某不在现场的证人证言。因而法院将该现场笔录作为定案的证据,维持了交警大队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
                       金泰律师     李水建 

18、 出嫁女户口没有迁出能否享受本村的待遇

律师同志:

  我于去年5月结婚,婚后户口未迁出,一直在原村民小组。去年底,村民小组进行分配土地租赁收入时,我所在的村组干部和部分村民认为我的户口应迁入邻村的丈夫家中,说我出嫁到外村就是外村的人了,不同意我参与分红。请问,户口未迁的出嫁女能否享受本村同等待遇?
                       萧兰

萧兰同志:

  你反映的情况实际是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由于一些地方个别人法律意识不高,认为出嫁女已不属本地,在进行有关的利益分配时,往往将户口尚未迁出的出嫁女拒之门外,这种认识和做法是错误的,侵犯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公民婚后是否迁移户口,本人具有选择的权利,不受任何单位和组织的影响。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8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该法第30条还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按照法律规定,你结婚后,户口未迁出原集体经济组织即你所在的村民小组,应当享受该集体经济组织同等的民事权利。你所在的村组干部及部分村民不同意给你分配土地租赁收入,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该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你可以直接向村民小组主张权利,如果村民小组仍拒绝你的主张和请求,可以诉请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金泰律师李水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