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费可否由败诉方承担?
“打官司真不容易”,这是许多“过来人”发出的感叹。原因是当事人通过上法庭的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时,赢了官司也往往要付一大笔律师费,累死累活地奔波所争取到的赔偿反而低于付出的费用。针对这种状况,广东省人大代表江波日前向正在召开的广东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提交建议,提出在民事诉讼中由败诉方支付胜诉方的律师费等合理办案费用。
江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十多年的律师从业过程中,他经常遇到一些市民因律师费高而害怕打官司的现象,甚至有些困难群众因此而放弃诉讼,这种现象不利于法律更好地为民众服务。
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律师费这一问题,目前只有涉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诉讼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就民事诉讼我国的一般法律法规还没有确定,但也没有作出禁止性的规定。知识产权案件与一般民事案件的区别仅在于涉及的专业知识更多。因此,一般民事案件完全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办理。如果担心胜诉方的律师向败诉方“乱要价”的问题出现,广东等地已出台律师收费标准,人民法院完全可以据此核定律师费。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1998年的仲裁规则中,也明确了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费用赔偿制度。西方一些国家的法律就胜诉方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也有相关的规定,包括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
江波告诉记者,确定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等费用,可以更好地体现司法公正,也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律师费的支出本身就是由于侵害方、违约方造成的,除了必要的赔偿外承担律师费,对于侵害方、违约方来说,也是一种惩罚,可以减少不正之风,能对被侵害方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到积极作用。
江波代表的这一建议,在会议上引起了法律界人大代表的积极议论。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陈舒就此谈了自己的看法:有一定的积极性、合理性,对原告来说会慎重对待自己的诉权,减少滥用诉权的现象,并且加大了诉讼双方的和解率,保护了司法资源。但对这一做法的确定,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细化和探讨。
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侵害人只赔偿受害人直接损失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等,律师费是因委托关系而产生的间接费用。广东省人大代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彭孟柬表示,这种委托关系是相对随意的,虽然目前广东对律师费进行了明码标价,但也只是一个指导价。如果实行败诉方支付胜诉方的律师费,法院无从确定实际费用,而费用是否合理更是“无头公案”。西方的做法不一定适合我们。
记者为此又采访了中山大学法学院刘荣军教授,他说,江波代表的建议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由于诉讼费用的界定和全国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原因,以及中国法制还不十分健全,客观环境造成了引起纠纷的原因多种多样等因素,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不太合理,目前还不具备现实基础,只适合在少数地区试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