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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现伟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盛现伟,男,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八一路19号,经营河南省许昌市盛威机械厂。2003年5月15日被湖北省随洲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拘留,2003年  8 月  被逮捕,羁押于随洲市第一看守所,2003年   9月  移送曾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接受其家属委托,指派律师李水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

律师辩护要点:

    一、随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45条第一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意见书后,指定检察人员审查以下内容:(一)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因此,辩护人认为,随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管辖权应严格审查。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刑事诉讼法》第24   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财产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地。”结合本案,无论是设备的生产地、还是合同的签定地、合同履行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都是在许昌市,而不是湖北随州市,所以,辩护人认为,无论是 随州市公安机关还是随州市检察院均无权管辖本案,本案依法应当移送许昌市司法机关管辖。

    二、盛现伟的行为不符合所涉嫌罪名的犯罪构成,涉嫌罪名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该罪在客观方面主要有以下四种表现形式:1、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 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2、以假充真,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3、以次充好,指以低等、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的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部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  新产品的行为。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产品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为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包装上注名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产品,即属不合格产品,结合本案,盛现伟经营的许昌市魏都盛威化工机械厂,是经工商行政部门依法登记的合法商户,其核准的经营范围及方式为小型化工机械组装销售,盛现伟一直按照经营范围合法经营。在经营中,盛现伟并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几种情形,其产品在销售时均符合双方约定,主观上,盛现伟也没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故意。所以,辩护人认为,盛现伟的行为不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构成,涉嫌罪名不能成立。

    三、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分局提供的鉴定书是不客观的,是不真实的。

    盛现伟经营的许昌市魏都区盛威化工机械厂,是经工商行政部门依法登记的合法商户,其核准的经营范围及方式为小型化工机械组装销售,盛现伟一直按照经营范围合法经营。在经营中,盛现伟并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几种情形,其产品在销售时均符合双方约定。2001年6月 ,盛现伟和随州市的练青国等在许昌签订了一份合同,同年9月,练青国在许昌把货全部提走,盛现伟按照双方约定向随州方转让技术并派出技术人员负责安装调试,直到生产出符合约定标准的产品,之后,随州方一直未对设备质量提出任何异议。随州方购买设备后不但生产出了符合约定的产品并销售出去,而且对设备进行了改造,增加了设备,扩大了生产规模。到2003年,怎么能说提供的是伪劣产品呢?时隔3年,对一个不再使用的设备进行鉴定,认为产品质量有问题,根本就是无稽之谈,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鉴定,是有意偏袒,是地方保护主义。

    纵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盛现伟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不能成立,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依法移送许昌市司法机关处理。

    案件处理结果: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经过严格审查,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03年 10月    将盛现伟取保候审,予以释放。

    律师办案体会::由于公安机关越权办案,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大包大揽,无视法律的规定,盲目介入经济纠纷,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任意追究公民的刑事责任,使当事人被羁押近半年之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并给公民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如果公安机关能够强化依法办案的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盛现伟事件也许能够避免,公民的人权将得到更大程度的保障。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衷心地希望办案机关能够正确使用手中的权力,让权力能够更好地成为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公民人权的工具,让权力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服务于人民大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