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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百录涉嫌伪证包庇案
张百录,男,生于1961年6月13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许昌县陈曹乡前孙汪村2组。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01年11越22日被取保候审,2001年11越26日被许昌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李水建,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民检察院的指控:
1996年10月19日,齐洪涛因抢劫被逮捕后,张百录通过田三彦找到陈曹派出所所长田继东和户籍员李伟才要求将齐洪涛的年龄由大改小未成的情况下,便趁李伟才不备之机到陈曹派出所,将齐洪涛的户口底册盗走。尔后齐洪涛的父亲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作证其儿子生于1982年11月22日,犯罪时不满14周岁,致使案件无法诉讼,人民检察院于1997年12月20日作出了不起诉决定,齐洪涛被释放后,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因重新犯罪被抓获后,2001年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检验意见书》证明齐洪涛抢劫时已满14周岁。张百录的行为已构成包庇罪,请求依法严惩。
律师辩护意见:
检察机关指控张百录犯包庇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指控罪名不能成立。1、证人李伟才是陈曹派出所户籍员,户口底册的丢失,他是直接责任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他的证言不足采信。证人都孙秀根、王昆建是陈曹派出所的民警,他们的证言不符合客观事实,证据不足。2、我国1979《刑法》关于包庇罪是指明知是反革命分子或者其他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或者有关组织作假证明掩盖罪行,使之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而本案并无证据证明张百录积极地实施了提供虚假证明的行为,因此张百录的行为在客观上不构成包庇罪的犯罪构成。
案件处理结果:法院审理认为,检察机关对张百录包庇罪的指控不能成立。证人李伟才是陈曹派出所户籍管理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且与证人孙秀根、王昆建所证明的事实没有相公的物证及其他证据相印证,其三人的证言不足采信,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张百录无罪。
律师办案体会:承办律师要根据证据的“三性”严格审查每一个证据,认真进行分析,对有瑕疵的证据依法提出异议,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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